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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胡迪英、曹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胡迪英,曹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233号之一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门定安街1号。代表人:潘任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卫华,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金宏,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胡迪英,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曹三花,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胡迪英、曹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7940元,由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