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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红领、曾志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领,曾志安,张守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红领,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汝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04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5月0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06月0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志安,男,1994年04月0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汝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04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5月0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06月0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守禄,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泌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04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5月0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06月0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红领、曾志安、张守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06月0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红领、曾志安、张守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晚,在汝南县东官庄镇官庄大酒店,被告人朱红领与王某3饮酒后因言语冲突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朱红领、曾志安、张守禄共同殴打、推搡王某3,致王某3摔倒碰烂身后保险柜,其胳膊被划伤。经鉴定,王某3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人曾某、刘某、王某1、罗某、王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住院病历、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条、视听资料、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领、曾志安、张守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红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被告人曾志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七个月。被告人张守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七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