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路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路林,湖南省湘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802882-4。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李路林,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镇黄材镇石狮村白沙组。法定代表人李路林。(2016)湘01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路林、湖南省湘虹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路林、湖南省湘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530.3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71530.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