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夏洁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洁,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0481号原告:夏洁,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洁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洁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铁红审 判 员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