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翠雄与叶强、谢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雄,叶强,谢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4910号原告:朱翠雄,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强,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翠凤,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朱翠雄与被告叶强、谢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翠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强、谢翠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翠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强、谢翠凤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叶强、谢翠凤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6日,叶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其为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为3个月,月利息按2%计算,本息于2017年1月26日全部还清。约定的还清期限过后,叶强并未依约履行还款,借款利息也于2017年1月26日后停付。由于叶强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叶强、谢翠凤共同偿还。据此,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叶强、谢翠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10月31日,叶强、谢翠凤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6日,叶强因资金周转之需向朱翠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全部本息应于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清。嗣后,叶强仅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6日。其余本息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借条、朱翠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叶强结欠朱翠雄借款本金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叶强应承担还款责任。诉争债务发生于叶强、谢翠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谢翠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翠雄诉请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从利息止付的次日开始。叶强、谢翠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强、谢翠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朱翠雄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被告叶强、谢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