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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金和与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和,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大自然四季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65号原告吴金和,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泉港区。法定代表人程进强,局长。第三人泉州大自然四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洪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和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已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违建的消防梯给予拆除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和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婷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人民陪审员  庄金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雅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