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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学琴与欧冠基餐饮有限公司、程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琴,欧冠基餐饮有限公司,程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55号原告:胡学琴,女,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欧冠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文庙街与中原大街交叉口。负责人:程兵,职务:经理。被告:程兵,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琴诉被告程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学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学琴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