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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黄名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黄名亮,葛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7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6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57648。法定代表人宋卫军。被执行人:黄名亮,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葛建平,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名亮、葛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14758.42元及利息、诉讼费22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名亮、葛建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名亮、葛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双方当事人自行已对本案达成和解并已支付1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在(2017)浙0702执2944号案件中启动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7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