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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方尚鹏与田永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尚鹏,田永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871-4号申请执行人方尚鹏,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永耀,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方尚鹏与田永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田永耀向申请执行人方尚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田永耀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案件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田永耀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永耀与共有人王俊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后案外人王俊英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16)陕08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外人王俊英再次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等待上级法院判决结果后方可决定是否处置上述房屋。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