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财保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胜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胜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国红,女,1963年9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丰镇市新城区建设路华丰丽都1号1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为1325321963********。被申请人:常胜梅,女,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刘国红与常胜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0724财保47号民事裁定,查封常胜梅所有的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联强小区4号楼5号底商(含二层)一间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存款等。刘国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国红申请解除对常胜梅所有的位于沽源县××小区××楼××底××(××)一间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存款等的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常胜梅所有的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联强小区4号楼5号底商(含二层)一间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存款等的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国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瑞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