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4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祁从仙诉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从仙,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2676号原告:祁从仙,女,1948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祁从仙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祁从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从仙申请撤回对被告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从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祁从仙承担。审 判 长  朱 曦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叶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