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晓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晓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42号罪犯彭晓波,绰号阿木,男,1991年5月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855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彭晓波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晓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累计计分2550分,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累计计分3030分;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晓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晓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