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阮有荣与张立新、于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荣,张立新,于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93号原告阮有荣,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立新,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于云珍,女,1963年11月17日生,满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立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有荣与被告张立新、于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有荣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