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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阮有荣与张立新、于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荣,张立新,于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93号原告阮有荣,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立新,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于云珍,女,1963年11月17日生,满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立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有荣与被告张立新、于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有荣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