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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汤现法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现法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现法,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高宅村张鲍圩庄*组148,现住浙江省德清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其租住地浙江省德清县。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现法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现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汤现法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含有针头、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的一次性玻璃输液瓶、药瓶等物卖给戴某(已判刑),总数量达十余吨。案发后,被告人汤现法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汤现法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现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查报告、德清县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账本、(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协议、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照片说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绍兴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辨认笔录、证人俞某、葛某、朱某1、洪某、周某、范某、梁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汤现法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现法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汤现法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现法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从宽处罚的辩解予以采信。为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现法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汤现法违法所得一千一百六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依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