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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荆树猛、张靖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树猛,张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893号被执行人:荆树猛。被执行人:张靖东。关于申请荆树猛、张靖东罚金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荆树猛、张靖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世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