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荆树猛、张靖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树猛,张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893号被执行人:荆树猛。被执行人:张靖东。关于申请荆树猛、张靖东罚金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荆树猛、张靖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世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