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璐,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601号自诉人路璐,女,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张星,女,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路璐以被告人张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路璐以被告人张星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路璐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路璐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