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北亚通用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北亚通用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东北亚通用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北亚通用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注册所在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都不在本院管辖区域范围之内,属委托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已将本案退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吉0302执487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