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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易1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宋1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林生,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宋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初54号原告易林生,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双鸣,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何锋,区长。委托代理人干建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18号培英综合楼(鹤岭老年公寓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峰岳,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毕梁,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林生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宋毕梁撤销房屋��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易林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林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林生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人民审判员 刘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