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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康寿长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5刑申30号康寿长: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06)宁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与(2004)宁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康寿长因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康寿长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康寿长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审中,经他人调解,申诉人康寿长与被害人康中停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诉人康寿长主张原审裁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合其犯罪情节,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