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学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艺,贾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6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学艺,女,1955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景阳,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张学艺申请执行贾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学艺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学艺称,其申请执行贾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自受理至今已超过六个月,但未执行完毕,现申请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张学艺申请执行贾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贾景阳名下所有的机动车档案,并于2016年11月5日将贾景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经该院查找,暂未发现贾景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张学艺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学艺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