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卞军桥与刘国龙、卞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军桥,刘国龙,卞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466号原告:卞军桥,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国龙,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卞国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卞军桥与被告刘国龙、被告卞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卞军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军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军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卞军桥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