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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卞军桥与刘国龙、卞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军桥,刘国龙,卞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466号原告:卞军桥,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国龙,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卞国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卞军桥与被告刘国龙、被告卞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卞军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军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军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卞军桥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