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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丰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信丰县嘉定镇塔下路滨江花园1单元。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信丰县嘉定镇塔下路滨江花园1单元。被执行人胡某某,信丰县嘉定镇大同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罗某某;戴某某申请胡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罗某某;戴某某案款18044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占富书记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