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刘教育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教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85号罪犯刘教育,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教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教育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5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教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教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刘教育狱内月均消费682.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教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教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