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晓光、杨波、崔大为融资租赁纠纷展现出发的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晓光,杨波,崔大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杨波,女,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崔大为,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光、杨波、崔大为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320996元及违约金、赔偿金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9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