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大同市东周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大同市东周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民兴路50,组织机构代码66381256-0。法定代理人:杨宏粉。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振彪,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大同市东周窑煤矿,住矿区东周窑村,组织机构代码91140000701039645E。本院在执行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东周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无存款记录;查询房产,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查询车辆,无相关信息记载;查询股票、证券,无开户信息记录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