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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37号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491号宝龙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黄燕平。委托代理人李龙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rf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戍路口边)愉盛工业区第8栋7楼A。法定代表人樊静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阳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