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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良稀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良稀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8号罪犯陈良稀,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1996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一年。)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良稀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470分。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920分,兑换表扬6个。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良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