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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802号原告:侯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申世举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张世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