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洪翠与新疆大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翠,新疆大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杨洪翠,女,生于1931年7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大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何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400元。(执行费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