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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仇道祥、周定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道祥,周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道祥,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周定福,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仇道祥与被执行人周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定福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仇道祥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