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执字第1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可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朱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1596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20。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可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朱可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2014年朝民(商)初字第39598号对被执行人朱可军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可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可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可军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