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834号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委托代理人:滕芸,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歆,男,1976年10月28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晨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