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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谢佰余、曾丽芝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谢佰余,曾丽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862号申请人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经营者:王正国,男,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谢佰余,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曾丽芝,女,汉族,1973年10月0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谢佰余、曾丽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谢佰余、曾丽芝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其经营者王正国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为娄国用(2002)字第XXXXX号土地及房屋产权证号为××号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谢佰余、曾丽芝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将王正国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为娄国用(2002)字第XXXXX号土地予以查封;三、将王正国名下位于娄星北路西侧洪成新村房屋产权证号为××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周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