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金栋与岳国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栋,岳国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706号原告孙金栋,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岳国恩,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河孙金栋与被告岳国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金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栋撤回对被告岳国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孙金栋负担。审判员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雅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