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胜鹏与赵洪涛、段振秋、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鹏,赵洪涛,段振秋,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鹏,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赵洪涛,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段振秋,女,195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天津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胜鹏与赵洪涛、段振秋、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