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刘伦国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伦国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22号罪犯刘伦国,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初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伦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刘伦国不服,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伦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伦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伦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伦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