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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建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6执415号郝素娟,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涉县刘建国,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涉县郝素娟申请刘建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涉民初字第6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涉民初字第69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勋审判员  杨彦波陪审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永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