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贞贞与谢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贞,谢厚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815号原告:黄贞贞,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谢厚琴,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黄贞贞诉被告谢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黄贞贞诉称,2016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在被告登记经营的网店“浪漫樱花x06”上显示名为“重庆别墅北欧美式loft风格客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师家装效果图服务”房屋装修设计图服务该项点击确认下单,订单号:2738813888074798。2016年11月27日13时49分,在原告点击确认下单时,被告网店主页显示该项服务为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告点击支付该项服务费用16790元到淘宝平台后,同日14时00分,被告告知原告“该项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每一步我们都会设计到你满意为止”。后原告没有收到被告任何服务成果展示或者报告,原告遂于2016年12月3日要求被告退款,却被告知该项服务不支持任何退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设计款项16790元及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为标准,自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退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暂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477.48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设计费用的赔偿款5037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厚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路××7-8,接受原告的委托进行定制设计,由被告在重庆市渝北区完成了定制设计任务,因此该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定制设计工作,交付设计图纸,原告给付报酬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受理时将本案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告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被告谢厚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谢厚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