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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立龙、侯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龙,侯艳,侯配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立龙,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艳,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审被告:侯配奇,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再审申请人王立龙因与被申请人侯艳、一审被告侯配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立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侯配奇向侯艳借款2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因侯配奇与王某某的《离婚协议书》并未涉及该借款,如果有,侯配奇肯定要维护其堂妹侯艳的利益并列在协议上。2.侯艳在侯配奇离婚后一年多才主张权利不合常理。3.借条上的金额与转账金额、出具借条时间与转账时间都不一致,无转账人袁泽贵的证言等。4.侯艳称侯配奇借款用于购买邦泰国际房产,但借款时该房产尚未开盘,侯配奇对该房产放弃了权利��是王某某向周某等人借款付的首付。(二)借条是侯配奇个人出具的,即使有该借款,也不能认定是侯配奇用于夫妻共同使用。(三)王立龙虽继承了王某某的遗产,但其偿还的债务、费用等远超所得,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王立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所提原判认定侯配奇向侯艳借款2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候艳、袁泽强的银行转账凭证,候艳、候配奇的陈述一致证实候配奇、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候艳借款20万元的事实,王立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申请人所提本案借条是侯配奇个人出具的,即使有该借款,也不能认定是侯配奇用��夫妻共同使用的问题。经查,案涉20万元有10万元转入王某某账户,另有94000元转入候配奇账户,借条虽由候配奇出具,但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申请人所提王立龙虽继承了王某某的遗产,但其偿还的债务、费用等远超所得,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查,王立龙在明知王某某涉及债务纠纷且自己所继承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仍代王某某偿还债务,应视为王立龙自愿向案外人偿还债务,王立龙仍应当在一审法院查封的房产价值限额内承担偿还候艳20万元借款本息的义务。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光辉审判员  徐睿先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