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1、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1,郄某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829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登云,该联社职工。被告张某1,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郄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张某2,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张某3,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1、郄某某、张某2、张某3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1、郄某某、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1、郄某某、张某2、张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373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