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九全、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九全,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7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九全,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新布村新布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柏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安煜,男,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陈九全、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华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九全申请再审称,同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同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同华公司与陈九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和改判。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同华公司与陈九全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陈九全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出入证》、《电话录音》、《视频光碟》、《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办理情况回执》等证据,上述证据结合一审法院对专职调解员刘家龙的调查情况,足以确认陈九全与同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判决认可陈九全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同华公司应否向陈九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陈九全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被同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陈九全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判决不予认定亦无不当。故陈九全、同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九全、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闵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翠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