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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学红、厦门有富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红,厦门有富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吴学红,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厦门有富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6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贾文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红与被执行人厦门有富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学红与被执行人厦门有富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厦门有富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