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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619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价值的陪嫁物:组合沙发及茶几、组合衣柜、洗衣机、电烤箱、压面机、组合音响、摩托车及生活用品等;2、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补助金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感情一般,未生育。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回家后也不愿与原告共同居住。2013年三月,因家庭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离家出走。被告马某乙答辩称,同居情况如原告所述,同居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同居前曾给原告娘家送了3.6万元彩礼,原告的陪嫁物为沙发、茶几、衣柜、洗衣机、电烤箱、压面机、摩托车及生活用品等价值1万元。他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陪嫁物留归他所有,由原告适当的给予他经济补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甲陪嫁物组合沙发、组合衣柜、洗衣机、电烤箱、压面机、摩托等留归被告马某乙所有;二、由原告马某甲给付被告马某乙经济帮助费5000元(已当庭给付);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冶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