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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世友与王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友,王瑞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26号原告:徐世友。被告:王瑞。原告徐世友与被告王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世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世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世友负担。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