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7750、7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刘代和、江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刘代和,江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7750、77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大厦D座404C,组织机构代码08125939-8。 被执行人刘代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江海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7921.91元及利息、受理费2894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代和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公园大地花园26栋2203、2303号共二套房产,首封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8260、14575号;另轮候查封了刘代和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御花园4号楼1单元12C和被执行人江海燕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公园大地花园一期T5栋复式T5-35房产,首封案号为(2016)粤0306执2763号之二;上述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另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提前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万江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