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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军、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唐艳,李全贞,汤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2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妍,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军。被申请人:唐艳。被申请人:李全贞。被申请人:汤玉芬。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阳与被申请人李军、唐艳、李全贞、汤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做出(2017)津0116民初202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全贞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1088号10-0806号房屋产权(查封价值6864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阳与被申请人李军、唐艳、李全贞、汤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023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李维阳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阳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全贞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1088号10-0806号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旭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英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