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字第初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兴与被告秦皇岛友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秦皇岛友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海民字第初8198号原告陆兴,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友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范志友,总经理。原告陆兴与被告秦皇岛友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陆兴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兴负担。审判长刘长利审判员郭安审判员韩有强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