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燕山南路5号,机构代码:91320481137592801D法定代理人:姜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机构代码:66899019-8。法定代理人:祝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433955.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35.00元,执行费60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