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辉、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辉,张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901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该公司西马庄信用社职工。被告:李艳辉,男,汉族。被告:张娜,女,汉族。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辉、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旭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