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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庞维娜与陈瑞、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维娜,陈瑞,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02号原告庞维娜,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文生,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维娜与被告陈瑞、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瑞、庞维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陈瑞、刘文生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