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庞维娜与陈瑞、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维娜,陈瑞,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02号原告庞维娜,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文生,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维娜与被告陈瑞、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瑞、庞维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陈瑞、刘文生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慧敏 更多数据: